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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垫付的丧葬费是否可以冲抵赔偿款?(丧葬费垫付有讲究)

注意丧葬费(司机支付的丧葬费能抵消赔偿吗?)作者:隆安县法院陈

图片:来自互联网

案例简介

2015年7月13日6时50分,牟伟在316省道驾驶面包车。到达316省道9公里+400米路段时,遇到李某驾驶摩托车左转,两车相撞。李某当场死亡。

交警表示,牟伟在路口驾驶违反规定装载的机动车时,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李无证驾驶机械部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废弃机动车,左转时不让直通车先行,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双方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当天,交警建议牟伟先支付死者的丧葬费,于是牟伟将3万元现金交给李某的大哥李大谋,李大谋开具收据让牟伟收取。

2015年12月16日,李的亲属起诉魏某和面包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19.8万元,并声称魏某支付的3万元现金无法抵赔。

牟伟认为自己之前支付的3万元是暂时的丧葬费,并没有承诺不计入赔偿。本案应由保险公司赔偿,故要求李某亲属退还3万元。

3.这个万元该不该还给牟伟?

庭审情况

经审理,隆县法院认为垫付的3万元有收款人出具的收据,收据内容反映是的“临时丧葬费”,但未反映不包括在赔偿之内。但是,牟伟否认自己承诺过这笔钱不包括在赔偿范围内,李某的亲属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院拒绝受理李某亲属的诉讼请求。

李的死亡给他的亲属造成了27.11万元的损失,承保事故所涉面包车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了11万元。少于16.11万元的部分,牟伟赔偿50%,即80550元。根据商业第三方责任保险合同,这部分应由保险公司赔偿,无需牟伟赔偿。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保险公司赔偿19.055万元,李的亲属返还魏3万元。

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目前,保险公司已通过法院将赔偿金划入李某亲属账户,李某亲属也返还了魏某的3万元。

法律分析

发生车祸后,为了抢救伤员和及时处理死者的后事。一般情况下,侵权人先向受害人支付抢救或丧葬费。然而,当被侵权人提起诉讼时,双方往往会对赔偿款能否冲抵并存储在中产生争议。

从本案的分析来看,如果魏承诺他支付的钱是出于人道主义援助,不包括在赔偿中,那么这笔钱被认定为魏的自愿赠与,不能包括在赔偿中。

本案中,牟伟将3万元现金赠与死者大哥的李大谋,但并未作出无偿赠与的承诺。从收款人出具的《收据》内容来看,这笔款项是魏的“临时丧葬费”,没有相关内容表明这笔款项不包含在赔偿之内。死者家属称,魏曾承诺这笔钱是对死者子女的补偿,不会从赔偿金中扣除,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当事人未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法院驳回了死者亲属的诉讼请求。法院认定,魏某支付的3万元属于魏某支付的丧葬费,具有预付赔偿性质,可以从魏某应支付的数额中扣除。

由于本案事故造成死者亲属的损失金额在保险赔偿限额内,由保险公司赔偿,没有超出,因此牟伟不需要赔偿,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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