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香港国安法》)正式施行。作为一项新法律,很多人对它的认识还处于初级阶段。香港国安法和香港基本法是什么关系?香港国安法的解释是否排除了香港法院的权力?香港行政长官委任法官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是否影响司法独立?面对各种质疑,中国网专访了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空法学院高级研究院副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田,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台港澳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从专业角度解读香港国安法。
中国。com:香港国安法有没有修改《基本法》和香港的相关法律?
田: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基础是宪法、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特别决定。这是属于中央权力的直接国家安全立法,仅限于香港特区危害国家安全的四类犯罪,并非全面的国家安全法。中央立法并不能取代香港继续完成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本地立法的宪法责任,也不能取代香港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法律制度和执法机制的既定义务。
香港的《国家安全法》并没有修改《基本法》,而是丰富了《基本法》的制度内涵,包括具体的制度完善和在国家安全意义上填补《基本法》第一条和第十二条中的“不可分割”条款和“地方行政区”条款。香港的国家安全法列于《基本法》附件三,成为《基本法》规范秩序的组成部分。这符合《基本法》和“一国两制”的宪制架构。全国人大的专门决定和立法者的有关指示草案对这一点作了明确的法律解释。
香港的国家安全法本身已成为香港基本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果香港本地法律与其不一致,必须适用新法律;如果它们与它不相容,则必须适应性地调整规范和机制。
7月6日香港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属于香港国安法授权的附属立法,是香港地方法律与香港国安法规范对接和调整的具体制度支撑行为。
香港的《国家安全法》是符合香港人权和法治标准的保护性法律。这项法律不仅保障国家安全,也保障香港每一个爱好和平、遵纪守法的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中国。com:如何确保中央行使管辖权?
李小兵:香港《国家安全法》的许多条款旨在确保中央当局规范司法管辖权的行使。例如,第五条规定,预防、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应当坚持法治。第五十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办公室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接受监督,不得侵犯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办公室的人员除遵守国家法律外,还应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办公室的人员依法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察。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外国势力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或者存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有效实施本法的严重情况;或者对国家安全有重大现实威胁的,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办公室对本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使管辖权。
本案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办公室负责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相关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相关法院行使审判权。同时,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刑罚等诉讼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中国。com:香港国安法的解释是否排除了香港法院的权力?
田:香港国安法规定,本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与我国宪法、立法法和香港基本法关于法律解释权归属的规定是一致的。与香港基本法不同的是,香港国安法并没有明确授权香港地方法院行使法律解释权,香港国安法律法规管辖的国家安全事务属于中央权力,不属于特别行政区的自治范围。特别行政区法院应严格遵守本法的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解释。
由于香港沿用普通法司法制度,法官通常会先从司法习惯和功能需要方面对法律作出一定程度的解释,然后才将其应用于具体案件。香港国安法也应允许执法法官在香港地方管辖程序中作出适当解释,但相关解释不应违背立法本意,NPC解释具有充分的纠正和监督权力。
香港国安法解释权的安排,符合宪法和基本法确立的基本司法原则,不影响香港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中国。com:香港国安法规定,由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就危害国家安全罪提起的刑事检控程序,可以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这是否违反香港基本法?
李小兵:香港基本法虽然规定保留香港以前实行的陪审制度原则,但并不意味着所有案件都实行陪审制度。事实上,香港由陪审团审理的案件数量相对有限。
由于香港国安法案件的特殊性,特别是出于保护国家机密、涉外因素或保障陪审员及其家属人身安全的考虑,这类案件不适合由陪审团审理,这样的制度设计并不违反香港基本法。
中国。com:根据香港国安法,香港行政长官委任法官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这是否影响司法独立?
田:香港国安法和国安案审判是香港法律体系中的全新事务,也是“一国两制”实践中的全新事务。如何确保案件审理既充分体现立法意图和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又充分保障人权、体现正当程序,是对立法者的重要考验。指定法官制度满足了这两方面的平衡需要。
任命法官体现了行政长官的行政主导地位和政治部门依法确认司法人员资格的权利,属于行政长官依法享有的实体权力,与《基本法》规定的任命法官的权利并列。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法官的聘任是已经具备法官资格的司法人员范围内的一种特殊资格认证,尤其是考虑到是否适合审理国家安全案件。它不是法官的新任命,而是合理细化管辖权的额外审判司法任务。
法官的委任并不影响法官资格的初步取得,亦无须经过《基本法》所规定的遴选法官的一般适用程序。
法官的任命基于三个法定标准:第一,司法推荐标准和《基本法》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司法和专业能力”标准,这是基本和普遍的标准,但不是唯一的标准;第二,《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拥护《基本法》和效忠特区的标准;第三,香港国安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不能有“言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标准。行政长官是香港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他在任命和组织香港国家安全法官方面负有明确的法律责任。他必须根据上述综合标准任命合格的法官。
司法独立的起点不是法官或法官的任命,而是法官依法取得资格后的独立司法程序。《香港基本法》和《香港国安法》充分保障了有关国安法官的独立审判权,不会影响香港的司法独立。
中国。com:香港国安局和香港的执法机构是什么关系?
田:国家安全属于中央。根据一般法律原则,中央当局对中央当局负责。香港国家安全办公室是中央政府依法设立的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它有权收集国家安全信息,监督和指导地方执法机构,并在特殊情况下直接管理。
香港国家安全局和香港当地执法机构构成了香港国家安全法实施的双轨制。前者在法律上负责监督、指导、协调和支持后者。
国家安全执法环境复杂,压力加大,香港本地机构能力有限。香港国安法授权驻香港国安办公室对其进行监督指导,有助于加强地方机构执法能力,形成互动协作的执法合力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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